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藥劑生;其已充藥劑生者,撤銷或廢止其藥劑生證書: 一、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依本辦法受廢止證書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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