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8 條
- 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
- 2.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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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準用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條文
-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3 條條文
-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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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