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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
  2. 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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