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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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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主動調查及評估通報資料之成因相關性。
藥商依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有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者,應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六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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