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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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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事人員執行調製作業,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製藥事人員姓名。 二、調製日期。 三、用於調製之藥品名稱及數量。 四、完成調製之藥品數量。
  2. 2.前項紀錄,醫療機構或藥局應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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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2 條規定:「藥事人員執行調製作業,應依前條第一項之程序為之,並製作紀錄;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製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