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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無菌調製,應就其調製作業區域及無菌層流操作臺之下列事項,分別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並依所定程序執行之: 一、空氣懸浮粒子監測。 二、微生物監測。 三、環境清潔及消毒。
  2. 醫療機構或藥局執行前項事項,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三年,並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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