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79 條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效能或適應症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方者,所載與基準方相符。 二、依據固有典籍者,所載與典籍相符。 三、依據其他藥商之藥品許可證所載處方者,所載與藥品許可證相符。 四、經臨床試驗者,所載與經備查之臨床試驗報告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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