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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查驗登記申請書之用法用量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原處方依據之分量比例使用。 二、濃縮劑型及內服液劑中藥之每日服用量,經換算後與一日飲片量相同,原則上分二至三次服用。 三、小兒用量:原則上八至十五歲服成人三分之二量;五至七歲服成人二分之一量;二至四歲服成人三分之一量;或標示兒童依年齡遞減。
  2. 二歲以下嬰幼兒,應由醫師診治服用,成藥不得對二歲以下嬰幼兒標示用法、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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