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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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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3. 3.藥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4. 4.藥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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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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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10 條規定:「藥師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之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停業之期間,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