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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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藥廠對於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經檢驗合於其書面規格者,准予使用;不合格者,應予拒用。
- 2.經准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以先准先用為原則。如經長期儲存,或暴露於空氣、高溫或有其他不利條件者,應予重行檢驗。
- 3.經拒用之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應予標識,並於作適當處理前隔離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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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