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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28 條
前條樣品,應依下列原則檢驗之: 一、每一原料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書面規格。但除鑑別試驗外,得視供應商所提供檢驗報告之可靠性為評估後,酌予減免。 二、產品容器及封蓋應予檢驗,確定其符合既定規格。 三、原料、產品容器或封蓋如易遭污物、昆蟲、外來異物或微生物污染影響其預定用途者,應於品質規格中明訂其檢驗項目及方法,逐批檢查污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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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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