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醫療器材之製造程序、安裝與維修檔案,或有關資訊之參照處所。其檔案或資訊,應包括醫療器材每一類型或型號之產品規格、品質系統要求(含製程與品質保證)。
製造業者之所有設計變更與修改,於實施前應予鑑別、記載及審查,並經被授權人員核准。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所有與本章規定有關之文件與資料。
製造業者應要求其輸入廠商或經銷商維護並保存醫療器材銷售紀錄,以備查核。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檢驗與測試作業之書面程序,以確認產品達成規定要求。
製造業者應依品質計畫或書面程序執行最終檢驗與測試並作紀錄,以確認最終產品符合規定要求。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紀錄,作為產品已完成檢驗、測試之證明。前項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明確顯示產品是否依允收標準通過,或未通過檢驗或測試。如產品未通過檢驗或測試,應依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處理。 二、紀錄上應能鑑別對產品放行之檢驗權責人員。
製造業者對產品之檢驗與測試狀況,應使用適當方法標識,以顯示產品於檢驗及測試後是否符合要求。
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之儲存場所或庫房,防止產品於待用或待運期中受損傷或變質,並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之適切收發方法,且適時作定期評鑑,檢測庫存品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包裝、裝箱及標識流程(含所用材料),應作必要管制,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方法,防護、隔離管制下之產品。 五、交貨:於產品最終檢驗與測試後,應作適當安排以保護產品品質;如合約約定者,其產品保護並應延伸至包括交貨目的地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