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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校正並維護其用以證明符合規定之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含測試軟體)。
  2. 前項檢驗、量測及試驗設備,應在確知其量測之不確定度,並符合所需量測能力時,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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