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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書面程序,管制不合格品免於被誤用或安裝。
  2. 前項管制應提供不合格品之識別、文書處理、評估、隔離(如可行時)、處置及對有關權責單位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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