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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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由管理階層中指派一人為管理代表,授權其從事下列工作: 一、確保依本章規定,建立、實施並維持品質系統。 二、向管理階層報告品質系統運作情況,以供檢討、改進品質系統。 三、確保產製醫療器材之安全及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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