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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138 條

製造業者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搬運:應有適當搬運產品方法,防止產品損傷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之儲存場所或庫房,防止產品於待用或待運期中受損傷或變質,並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之適切收發方法,且適時作定期評鑑,檢測庫存品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包裝、裝箱及標識流程(含所用材料),應作必要管制,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方法,防護、隔離管制下之產品。 五、交貨:於產品最終檢驗與測試後,應作適當安排以保護產品品質;如合約約定者,其產品保護並應延伸至包括交貨目的地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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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138條的規定,製造業者在處理產品之搬運、儲存、包裝、防護及交貨時需遵守以下規定: 一、搬運:應使用適當的搬運方法,以防止產品損壞或變質。 二、儲存:應使用指定的儲存場所或庫房,避免產品在待用或待運期間受到損壞或變質,並且規定管理進出儲存貨物的適當收發方法,並定期評鑑庫存品的變質狀況。 三、包裝:對於包裝、裝箱和標識流程(包括使用的材料),應進行必要的控制,確保符合規定要求。 四、防護:應使用適當的方法,對受管制的產品進行防護和隔離。 五、交貨:在產品經過最終檢驗和測試後,應安排適當的方式來保護產品的品質;如果合同有規定,則產品的保護應延伸到交貨目的地。 以上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產品在製造過程中能夠得到適當的保護和管理,進而確保產品的合法性和品質安全。 參考資料: - 製藥製造管理規範(PIC/S)的 Guide to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 for Medicinal Products,January 2013 (PE009-10) - 藥品法規範,《中華民國101年藥品管理法》,藥事法施行細則 -相關藥物製造業的最新行業規範和標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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