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所製作之檢驗紀錄,應記載所有為確定是否符合既定規格及標準之檢驗所得數據,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樣品之取樣地點、數量、批號或其他明確之代號、取樣日期及樣品化驗完成日期。 二、所有檢驗方法之依據。 三、每一檢驗所用樣品之重量或容量。 四、每一檢驗過程所產生數據之完整紀錄,包括儀器輸出之圖表及光譜,並明確標記所檢驗之原料、產品容器、封蓋、半製品、中間產品或產品及其批號。 五、有關檢驗之所有運算紀錄。 六、檢驗結果之紀錄及其與既定規格相比較所作之判定。 七、每一檢驗操作者之姓名及日期。 八、校核者簽名認定已檢視原始紀錄之精確性、真實性及符合既定之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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