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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藥廠之退回產品紀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並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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