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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藥廠應以書面訂定處理作業程序,辦理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申訴;其品質管制部門應對所有書面或口頭申訴,進行審查並予確認。
  2. 中藥廠對於明顯嚴重且預期之產品缺失,應即向各相關主管機關報告,並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3. 所有申訴之處理,應保存書面紀錄,並整理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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