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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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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品質管理系統應管制所需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書面紀錄之類型,均應依據本準則之要求予以管制。
  2. 2.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紀錄文件之管制程序,包括以下事項: 一、審查、可文件之適當性後予以發行。 二、必要時,審查與更新文件,並重新核定之。 三、鑑別文件之變更與最新版本之狀態。 四、在使用場所備妥適用之文件。 五、確保文件易於閱讀與鑑別。 六、鑑別外來原始文件並管制其分發。 七、防止誤用失效文件,如有必要保留此等文件時,應予適當鑑別。
  3. 3.製造業者應確保文件之變更,係經由原核可部門或其他指定部門之審查與核可,審查之部門應取得相關背景資料以利審查。
  4. 4.製造業者應保存至少一份失效之管制文件,並明定其保存期限。該期限應確保在製造業者所規定之醫療器材有效期間內,可取得此醫療器材製造與測試之文件,且不得少於紀錄或相關法規要求所規定之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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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6 條規定:「品質管理系統應管制所需之文件,包含但不限於書面紀錄之類型,均應依據本準則之要求予以管制。製造業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