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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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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十第二項第二款所為之聲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登載系統中尚存續之對照新藥專利權,僅為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三款之醫藥用途專利權。 二、前款專利權之請求項項號及適應症。 三、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之適應症項目,及表明未侵害對照藥品醫藥用途專利權之意旨。
  2. 2.前項聲明之格式及內容,規定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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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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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第 17 條規定:「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十第二項第二款所為之聲明,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登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