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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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十所稱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指新療效複方新藥及新使用途徑新藥。
- 2.第八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十第一項,於新成分新藥以外之新藥藥品許可證申請案,準用之。
- 3.生物相似性藥藥品許可證之申請,除本法第四章之一施行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施行臨床試驗者外,準用本法第四章之一有關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之專利連結規定辦理。
- 4.前項生物相似性藥,指以生物為來源所製造,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製造或輸入之對照生物新藥相似之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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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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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條文
- 第八條至第十四條條文
- 第四十八條之二十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專利名詞
- 藥事法 第 48-20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8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9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0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2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3 條條文
- 西藥專利連結施行辦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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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