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管理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醫療器材商完成醫療器材登錄者,每年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年度申報;屆期未申報者,原登錄失其效力。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逕予登錄之醫療器材,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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