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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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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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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就每一類型或系列之醫療器材,建立醫療器材檔案,證明其製造符合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
前項醫療器材檔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概述、預期用途或目的及標示。 二、產品規格。 三、製造、包裝、儲存、
搬運
及運銷之規格、程序。 四、量測及監管程序。 五、必要之安裝要求。 六、必要之服務要求。
前項事項,得以文件或提供索引之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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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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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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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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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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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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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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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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