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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就每一類型或系列之醫療器材,建立醫療器材檔案,證明其製造符合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
  2. 前項醫療器材檔案,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療器材概述、預期用途或目的及標示。 二、產品規格。 三、製造、包裝、儲存、搬運及運銷之規格、程序。 四、量測及監管程序。 五、必要之安裝要求。 六、必要之服務要求。
  3. 前項事項,得以文件或提供索引之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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