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製造業者對於品質管理系統之文件,應予管制。
- 前項管制程序,應以書面建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件發布及下達前之審查及核定;其修正,亦同。 二、版次及變更歷程與狀態之辨識確認。 三、各別場所應適用文件之備置情形。 四、版次文件及內容易讀性之確認。 五、必要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之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六、文件毀損或滅失之預防。 七、失效文件之辨識確認及誤用預防措施。
- 前項第一款修正,原核定或其他指定部門,應參考相關背景資料為之。
- 製造業者應明定失效文件之保存期限,確保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內,得取得其製造及測試之資料,並不得少於相關法規規定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