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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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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業者對於品質管理系統之文件,應予管制。
  2. 2.前項管制程序,應以書面建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文件發布及下達前之審查及核定;其修正,亦同。 二、版次及變更歷程與狀態之辨識確認。 三、各別場所應適用文件之備置情形。 四、版次文件及內容易讀性之確認。 五、必要外部原始文件有效性之確認,及該文件分發之管制。 六、文件毀損或滅失之預防。 七、失效文件之辨識確認及誤用預防措施。
  3. 3.前項第一款修正,原核定或其他指定部門,應參考相關背景資料為之。
  4. 4.製造業者應明定失效文件之保存期限,確保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內,得取得其製造及測試之資料,並不得少於相關法規規定之期限。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不知道。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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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12 條規定:「製造業者對於品質管理系統之文件,應予管制。前項管制程序,應以書面建立;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