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一人為品質管理系統之管理代表,並就下列權責以書面定之: 一、確認品質管理系統書面流程之建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加強全體人員對相關法令及客戶要求之認知。
最高管理階層,應指派一人為品質管理系統之管理代表,並就下列權責以書面定之: 一、確認品質管理系統書面流程之建立。 二、向最高管理階層提出品質管理系統有效性確認及必要改進之報告。 三、加強全體人員對相關法令及客戶要求之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