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 1.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管理階層審查之參與程序;其內容應包括品質政策、目標及品質管理系統變更或改進之評估。
- 2.最高管理階層應依前項程序,定期審查品質管理系統,確保其合適性、適當性及有效性,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回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