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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基礎設施之條件,以符合產品要求,並避免產品混淆及其處理失序。
  2. 前項設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工作空間及相關設施。 二、硬體及軟體之製程設備。 三、運輸、通訊、資訊系統或其他支援服務。
  3. 前項設施維護足以影響產品品質者,製造業者應訂定其維護內容及實施頻率,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4. 工作環境管制、監控及量測所用設備之維護,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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