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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實現之風險管理流程。
  2. 製造業者應依前項管理流程,規劃及建立產品實現所需之程序,並應符合品質管理系統之其他程序要求。
  3. 前項規劃內容,應配合製造業者運作方式以書面定之,並依其情形,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目標及產品要求。 二、必要流程及文件之建立,個別產品所應提供含基礎設施、工作環境之特定資源。 三、個別產品之查證、確效、監控、量測、檢查、試驗、搬運、儲存、運銷與來源追溯措施,及其允收基準。 四、足資證明產品實現流程及最終產品符合要求之紀錄。
  4. 第一項風險管理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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