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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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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於接受產品訂單前,應審查與產品有關之要求,並確認下列事項: 一、訂單所載之產品要求。 二、合約或訂單內容與原協議不同之處理。 三、
法令
之遵守。 四、使用者訓練之提供。 五、履約能力之具備。
前項審查及確認之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客戶
非
以書面提出對產品之要求者,製造業者應於接單前確認之。
製造業者與客戶間之約定有變更者,應修正相關文件,並確認已告知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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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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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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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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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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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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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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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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