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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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產品設計開發之程序及要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開發之期程,及各期程所應為之審查、實施之查證、確效與設計移轉措施。 二、人員於各期程中之權責。 三、追溯設計開發輸出至其輸入項目之方法。 四、產品實現所需資源,包括人員之必要能力。
- 2.前項書面文件,應予保存,並適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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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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