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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品設計開發輸出,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所核定之內容,並具查證方式。 二、提供採購、生產及服務所需之必要資訊。 三、產品之允收基準。 四、產品安全及正確使用之必要特性。
  2. 前項輸出,應經權責人員准,始得發布;其紀錄,應予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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