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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依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程序及要求,執行設計開發之審查;其審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開發結果符合要求之評估。 二、各期程所需必要措施之確認及提出。
  2. 前項審查之參與者,應包括設計與開發部門之代表、設計開發結果所影響部門之代表,及其他技術人員。
  3. 審查結果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4. 前項紀錄內容,應明確記載審查標的、審查人員及審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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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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