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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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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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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之程序及要求,執行設計開發之審查;其審查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開發結果符合要求之評估。 二、各期程所需必要措施之確認及提出。
前項審查之參與者,應包括設計與開發部門之代表、設計開發結果所影響部門之代表,及其他技術人員。
審查結果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前項紀錄內容,應明確記載審查標的、審查人員及審查日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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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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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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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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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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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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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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