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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確保產品設計開發輸出符合輸入之要求,製造業者應以書面明定查證計畫,並據以執行。
  2.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查證方法、允收基準,及必要之統計技術與樣本數決定理由。
  3. 依產品之預定用途,使用時有與其他醫療器材連接或有介面者,第一項之查證應包括連接或介接符合輸入之要求。
  4. 查證結果、處置及所提出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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