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設計開發變更之管制程序,確定變更對醫療器材功能、性能、可用性、安全性、法規要求及預期用途之影響程度。
  2. 前項管制,應就變更內容審查、查證、必要之確效及准,並於變更前完成。
  3. 前項審查,應包括評估變更對產品組成部分、製程中或已交貨產品、風險管理輸入或輸出與產品實現流程之影響。
  4. 變更結果、審查及相關之必要措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