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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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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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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訂定並實施檢查或其他必要查證措施,確保所採購之產品符合採購要求。
前項措施方式及內容之訂定,應參考供應商及所製造醫療器材風險評估之結果。
採購產品有變更者,製造業者應確定該變更對醫療器材產品或其製造過程之影響。
第一項措施,得由製造業者或其客戶於供應商之場所實施者,應於前條採購資訊中,載明其實施之措施及產品放行之方法。
第一項措施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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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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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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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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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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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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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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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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