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規劃生產及服務流程,並予執行、監控及管制,確保產品符合規格。
  2. 前項生產管制之內容,視其情形,包括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 一、生產之書面管制程序及方法。 二、基礎設施合適性之確認。 三、流程參數及產品特性之監控與量測之實施。 四、實施前款監控與量測之設備完妥性確認。 五、標示及包裝作業之實施。 六、產品放行、交貨及交貨後活動之實施。
  3.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每一批(件)醫療器材之生產管制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所定之追溯範圍及生產與銷售數量,該紀錄應予查證及核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