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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7 條

  1. 1.製造業者應規劃生產及服務流程,並予執行、監控及管制,確保產品符合規格。
  2. 2.前項生產管制之內容,視其情形,包括下列全部或一部事項: 一、生產之書面管制程序及方法。 二、基礎設施合適性之確認。 三、流程參數及產品特性之監控與量測之實施。 四、實施前款監控與量測之設備完妥性確認。 五、標示及包裝作業之實施。 六、產品放行、交貨及交貨後活動之實施。
  3. 3.製造業者應建立並保存每一批(件)醫療器材之生產管制紀錄;其內容包括本準則所定之追溯範圍及生產與銷售數量,該紀錄應予查證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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