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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該產品清潔或污染管制之措施: 一、產品滅菌或使用前,由製造業者完成清潔。 二、產品以未滅菌狀態供應者,於滅菌或使用前完成清潔。 三、產品無法於滅菌或使用前清潔,而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四、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而其清潔度對使用有重大影響。 五、製程中使用之藥劑,應自產品去除。
  2.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於清潔處理前,不適用第二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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