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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器材之售後有特定規格要求者,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服務之執行程序,及執行與查證之參考量測方式或其他資料。
  2. 前項服務,製造業者或其授權代理人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3. 製造業者應分析前項紀錄;其有申訴者,應確認有無處理及處理結果。必要時,應將處理結果納入改善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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