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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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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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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者應鑑別、確認、維護及保全客戶所提供製造、使用,或構成產品一部分之工具、儲存設備、運輸車輛、開發設計、材料,或其他有形或無形之資產。
前項資產有遺失、損壞或不能使用者,製造業者應通知客戶,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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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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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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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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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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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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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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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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