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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前條資訊接收及處理程序。但法規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前項程序,包括生產及生產後資訊之彙整,作為風險管理之參考,以監管、維持產品符合性及改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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