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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就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通報、第四十九條之通報、採取矯正預防措施及第五十八條第一項之通知、依規定限期回收處理,訂定作業程序。
  2. 前項通報、採取矯正措施及回收處理,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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