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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稽規劃之內容,製造業者應考量稽核之對象、項目、內容及地點,並參酌品質管理系統內各流程之重要性及先前稽核之結果訂定之。
  2. 前項內容,應包括稽核基準、範圍、頻率、方法及紀錄;稽核人員不得稽核其自身職掌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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