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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之流程、場所及其結果,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2. 受稽核者之管理階層,應就前項稽核結果不符合者,提出矯正措施並及時矯正,去除不符合事項及其原因。
  3. 製造業者應就前項矯正措施之執行內容及結果,提出查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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