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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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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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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實現流程中,製造業者應依產品特性,以書面訂定於適當階段所為之監管及量測程序,查證產品符合性。
非
經前項程序查證者,其產品不得放行。
第一項程序之執行應製作紀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同意放行之權責人員姓名。 二、符合允收基準之
證據
。 三、使用測試設備者,其設備名稱。 四、植入式醫療器材,其檢查或測試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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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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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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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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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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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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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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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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