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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6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品實現流程中,製造業者應依產品特性,以書面訂定於適當階段所為之監管及量測程序,查證產品符合性。
  2. 經前項程序查證者,其產品不得放行。
  3. 第一項程序之執行應製作紀錄,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同意放行之權責人員姓名。 二、符合允收基準之證據。 三、使用測試設備者,其設備名稱。 四、植入式醫療器材,其檢查或測試人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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