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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鑑別及管制不符合要求之產品,防止預期之使用或交貨。
  2. 製造業者為符合前項要求,應就不符合原製造業者要求之產品,以書面訂定鑑別、記錄、區隔、評估、廢棄之管制及權責界定程序。
  3. 前項評估,應包括調查啟動及通知外部權責機關(構)之決定。
  4. 製造業者應將第一項之不符合情況,及後續採行之評估、調查與決策形成理由,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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