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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對不合格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合格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2. 製造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經權責人員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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