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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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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業者對不合格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合格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2. 2.製造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經權責人員核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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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1 條規定:「製造業者對不合格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情況之措施。 二、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第 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