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對不合格產品,應視情節,分別或同時採行下列處理方式: 一、去除不符合情況之措施。 二、預防不合格產品作為原預定目的使用或應用之措施。 三、以特殊採用方式為產品之使用、放行或允收。
  2. 製造業者採前項第三款處理方式者,應具正當理由,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並經權責人員准後,始得為之;核准者之姓名及職稱,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7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