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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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產品交貨後,發現有不符合情況者,製造業者應就其影響或潛在影響採取適當措施,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 2.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對外發布建議性通告之程序,並依該程序規定辦理。
- 3.建議性通告之發布,製造業者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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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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