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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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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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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交貨後,發現有不符合情況者,製造業者應就其影響或潛在影響採取適當措施,並製作紀錄及保存。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對外發布建議性通告之程序,並依該程序規定辦理。
建議性通告之發布,製造業者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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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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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品質管理系統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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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製造業者最高管理階層責任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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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資源管理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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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產品實現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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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量測、分析及改進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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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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