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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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業者應視產品重加工可能導致之影響,以書面訂定合適之重加工程序,並依原作業指導書之規定審查。
- 2.重加工之產品應予查證,確保符合允收基準及法規要求。
- 3.重加工之實施,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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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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