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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業者應以書面訂定資料蒐集之項目及分析程序,證明品質管理系統之合適性、適當性及有效性。
  2. 前項程序,應包括使用統計技術及擇定之實施方法。
  3. 第一項分析之資料,應包括監管及量測之結果,其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客戶對產品、服務或申訴處理過程之意見、評論及表達。 二、產品規格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變化趨勢,及適當改進之介入時機。 四、供應商所提供原物料或服務之評估。 五、製造業者接受稽之結果。 六、必要時,服務報告之評估。
  4. 經前項分析發現品質管理系統有不適用、不合宜或無效者,製造業者應依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將分析結果作為改進之依據。
  5. 前項分析結果,應製作紀錄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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