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品質管理系統準則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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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製造業者應依其所定之品質政策及目標為必要之變更,確保並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合適性、適當性與有效性,及醫療器材安全與性能。
- 2.前項變更,應以稽核結果、上市後監督、資料分析,及矯正與預防措施為依據,並經管理階層審查,確認變更內容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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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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